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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