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索要借款,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本文来讲讲。
一、“理想化”的证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索要借款,如果能提供以下所列证据,得到法院支持的胜算比较大,本文称其为“理想化”的证据。
当然,法官判案不可能仅听一家之言,我们难以预先知道被告会如何应对、提供何种证据,诉讼风险始终存在,没有绝对稳赢的官司。
1、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具体的约定——借款合同/借据/借条
协议、单据上应当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事由和用途、借款本金、借期内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借款人签名捺印、写明签署日期。
2、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收据
收据上应当载明付款人(即出借人)和收款人(即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收款的事由(即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借款)、收款时间、收款金额、收款方式和具体账号,由借款人在收款人处签名捺印、写明签署日期。
3、证明借款人尚欠出借人的借款——欠款确认书/欠条
单据上应当载明债权人(即出借人)和欠款人(即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欠款的事由(即欠款人向债权人借款)、欠款人尚欠的本金和利息数额。
4、糅合性的协议、单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把部分协议、单据的内容糅合到一起。
例如,在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中载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情况,与借款收据糅合到一起。
又如,在欠款确认书/欠条中载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约定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情况,与借条和收据糅合到一起。
由于糅合会导致协议、单据的性质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法院的认定,因此建议,除非基于事后补充或重复强调的目的,还是尽量将上述所列协议、单据分开起草。
5、部分缺失有何影响
不管是协议、单据上遗漏部分内容的情况,还是上述所列三种证据(简单讲,就是借条、收条、欠条)缺少其一其二的情况,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无法证明相关事实。至于最终的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仅有借条,但缺乏收条等其他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收款人交付了借款,可能导致出借人的全部请求被法院驳回。
又如,仅有借条,尽管借贷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出借人的借期内利息请求被法院驳回。
二、其他证据
显然,对于许多出借人而言,难以形成并保留上述“理想化”的证据。这时候,出借人可以尝试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①积极与借款人协商并尽可能补充上述证据;
②收集如下等其他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
(1)如何形成
事实上,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的一种,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借条、收条、欠条等相关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作用与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可替代上述的相关协议、单据,证明相关内容。
但是,与一般的纸质协议不同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表达不规范,导致内容不完整、或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解决:可以参考上述各类协议、单据的内容要求进行表达。
②微信账号可能不在借款人名下,导致聊天记录无法与借款人相关联——如何解决:可以要求借款人将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发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部分法院可能以此认定关联性。
③证据的提交比较麻烦,可能需要提供截图、录屏、文本等形式——如何解决:建议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提交,可参考《微信上的证据》一文相关内容。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对话的音频、视频
(1)如何形成
在与借款人的当面、电话等口头对话中,谈及借款的相关事宜时,可以录制音频、视频作为证据使用。
(2)作用与问题
口头形式也是法律允许的合同形式,当事人的口头表达也能成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同微信聊天记录相似,口头对话的音频、视频也存在以下问题:
①表达不规范,导致内容不完整、或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决办法:需要出借人进行“套话”。
②无法识别、鉴定对话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对话内容无法与借款人相关联——解决办法:需要出借人进行“套话”。
③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录制的音频、视频,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交易凭证
(1)如何形成
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平台向对方转账的,可以提供由这些平台出具的带有其印章的交易凭证,如微信电子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一般可以在自己的手机软件上生成电子凭证,银行流水也可以到银行的自助柜台或人工柜台进行打印。
(2)作用与问题
可替代收据,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
①收款账号可能不在借款人名下,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
②无法证明交付的款项是借款,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
③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款项。
4、证人证言
(1)如何形成
这里的证人,应当在场亲眼见证了“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过程,而不能是听说的。由证人出具证明,说明其见证的过程和内容,同时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提供证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应当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2)作用与问题
证人证言的证据作用比较不稳定,会受到证人与案件的关联性、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当庭表现等方面的影响。且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由于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出庭作证,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许多人因此不愿配合作证。
②证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证,陈述事实并接受各方询问,可能因为证人的当庭表现不佳导致起到相反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