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涡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22)皖 1621 民初 4088 号
原告: 李某, 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某, 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刘*由被告自费抚养, 婚生女刘**由原告自费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11月 26日办理结婚仪式, 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 11月3日生育一子刘*, 2017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刘**。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 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双方一直 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
被告刘某未到庭,未举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 于 2012年农历11月26日办理结婚仪式, 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 婚登记, 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刘*, 2017年3月20日生 育一女刘**,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 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判决不准 离婚, 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婚生子刘*与刘**均随原告 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 白艳与被告刘某婚后不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维系, 因感情 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 又分居满一年, 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 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婚生子刘子墨年满八周岁, 其明确表示愿 意随原告生活, 应尊重其意愿, 故刘子墨由被告抚养为宜, 婚 生女刘芷媃随原告家庭生活, 生活学习环境已较为稳定, 故刘 芷媃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由被告刘某抚养, 婚生女刘**由原告 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 200 元 ,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安徽 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运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玉祥